为认真实施“侨(爱)心工程”,进一步加强对“侨(爱)心工程”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范申报条件、操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和省侨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侨(爱)心工程”是指中国侨联为顺应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热心公益、爱国助教的热情而提倡,为科教兴国、西部开发作贡献,捐赠侨(爱)心小学、侨爱心卫生院、侨爱心水站等为主要内容的捐赠工程。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市侨(爱)心工程受助申请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一、申请“侨(爱)心工程”捐赠资金的条件 (一)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乡镇卫生院。 (二)申请改造的建筑物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建造的土坯房、砖木结构房、危房、漏房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房等。 (三)受助单位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保留单位。 (四)建设工程已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受助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按捐赠人意愿更名或命名。 (六)乡(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设法人单位承担资金管理和工程管理责任。 (七)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侨(爱)心工程建设,承诺拨付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配套资金,并保障相应的工作经费。 (八)受助单位领导班子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对侨(爱)心工程建设认识明确,并向捐赠人高度负责,对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实行民主监督。 二、申请“侨(爱)心工程”捐赠资金的程序 (一)填报资料 按中国侨联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国侨联“侨(爱)心工程”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1、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按照捐赠人意愿更名或命名的承诺书。 2、县(区)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3、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建筑物的立面图、平面设计图及相关数据。 4、拍摄3-5张能反映现状的五寸彩色照片。 (二)审核程序 1.资料审核:市侨联成立“侨(爱)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申请理由,建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预算、各类数据、印鉴等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2、实地考察:受省侨联委托,市侨联根据申请受助条件和上报资料,到申请受助单位及所在的村、乡镇行政主管部门走访、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逐条核实受助条件、有关数据、指标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3、市侨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将符合受助条件的单位资料上报省侨联,经省侨联审核无异议后,上报中国侨联和基金会审定。 4、中国侨联和相关基金会审定通过后,征得捐赠人同意,由捐赠方、基金会、受助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建修协议书。 (三)“侨(爱)心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侨(爱)心工程”按照协议书条款拨付建设资金。 1、阶段拨款 达到阶段拨款条件时,可申请拨付建设资金,并附以下材料。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当地质检部门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意见书; (3)能够反映工程进度实况的五寸彩色照片一组; (4)资金拨付申请,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以上材料经市侨联审核后,及时上报省侨联,申请拨付捐款。资金到达市侨联账户后,市侨联与当地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方可拨付阶段资金。 2、竣工拨款 (1)五寸彩色竣工图片、碑记图片、单位名或楼名图片;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资金拨付申请,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市侨联和当地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验合格后,拨付下余资金。 三、“侨(爱)心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市侨联本着对捐赠人负责,对受助单位负责的精神,对侨(爱)心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有权向上级侨联或有关基金会提出撤资或变更建议。 (二)受助单位所在地要成立有县(区)、乡镇领导负责的建设领导小组,对捐赠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建设法人单位要高度负责,协调工程各方,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三)建设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捐款挪作他用。 (四)工程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受助单位要提高侨(爱)心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定期公布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认识的监督。 (六)受助单位要根据捐赠人意愿更改单位名或命名楼名,立纪念碑,设置相关爱心标语,并长期保存。 (七)工程竣工时,受助单位要举行隆重、俭朴的侨(爱)心工程落成典礼,邀请捐赠人、地方党政领导和侨联负责人剪彩,并做好剪彩仪式和捐赠人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对侨(爱)心工程所属单位的要求 (一)积极参加各级侨联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定期向侨联和捐赠人反馈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必要时以感谢信的形式感恩致谢 (三)积极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爱心教育活动,弘扬捐赠人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的精神。
2009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