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侨务政策,结合我省侨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本工作规范的适用对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侨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侨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侨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侨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3.坚持程序合法的原则,
三、 细化标准
根据《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制定细化标准(见表一)。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四、监督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四川省侨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由行政执法人员3人以上集体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从重处罚的,应当由本办负责行政执法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全省侨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责任
侨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侨务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交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00九年三月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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