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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文件
川侨发〔2002〕25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24
关于认真做好《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等
涉侨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侨办:
《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我省实施的侨务法律法规已有六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为做好以上涉侨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对于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侨务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侨务工作地位的日益提高和侨务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侨务依法行政工作对于做好侨务工作的意义也日益重要。因此,各级侨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侨务工作,为实现三大任务服务。
要做好侨务依法行政工作,必须提高各级侨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加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一是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向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宣传侨务法律法规;二是要注意学习相关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
执法证管理办法》等;三是要注意掌握相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方法,做到深刻理解,融会贯通,保证正确、公正执法。
二、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各级侨务部门要重视侨务法制工作,加强对侨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要明确侨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具体从事此项工作。
根据相关侨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侨务部门被赋予了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199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示证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法〔1998〕43号)明确省侨办为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200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执法类别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类别的通知》(川府法〔2002〕3号)明确侨务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别为“侨务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类别为“侨务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因此,我省各级侨务行政部门当属同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各级侨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争取其指导和支持,办理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明确侨务行政部门的侨务行政执法职能,并依据相关法规及规定将行政执法和监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做好《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
此部地方法规是我省第一部涉及行政处罚的侨务法规。做好其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规范华侨捐赠,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海外捐赠支持我省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正确理解“条例”关于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
1、 规定了执法主体。“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全省华侨捐赠工作的行政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2、明确了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第三款规定:“捐赠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在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
3、规定了捐赠的申请登记和登记备案。一是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质,由受赠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侨办登记备案”;二是第十条对捐赠的汇款、现款以及非进口物资申请登记和登记备案做出了具体规定;三是第十一条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做出了规定。
4、规定了对捐建的工程项目的事后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因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的规划、布局等原因需要拆迁华侨捐赠的公益性建筑的,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明确了对捐赠者的鼓励和表彰。“条例”第三章做出了具体规定。省侨办将依据规定出台具体的鼓励与表彰办法。
6、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第四章对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涉及行政处罚,具体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没收非法所得。
(二) 注意“条例”行政执法的几个关键问题。
由于“条例”行政执法涉及行政处罚,对侨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侨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执法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培训,掌握正确的执法方法和程序,依法行政,防止过失,保证公正、公平执法。
1、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侨务行政执法应当申请和使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持证执法。
2、罚款与罚款收缴必须分离。侨务行政部门要按照《四川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川办发〔1998〕86号)的规定,做好相关罚款收缴中“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和“罚款代收协议”的工作。
3、掌握正确的执法程序。侨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注意掌握执法程序,做到正确执法,尤其涉及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运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将行政执法与为侨服务有机结合。在“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树立为侨服务的意识,切实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为捐赠者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树立侨务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吸引更多的海外捐赠者来川支持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我省的经济社会事业的进步做出贡献。
各级侨务部门要充分认识侨务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做好《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进侨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推进侨务工作的法制化,将侨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附:相关的执法主要文书样本。(文书样本可从四川侨务信息网下载网址: http:∥www.sc-overseasinf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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